拐卖人口 古时刑律严惩不贷 

作者:吴岳

如果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各朝刑法将如何惩治?(Fotolia)

 

不久前,媒体报导了徐州八孩母被铁链锁颈,遭受囚禁及虐待一事。此事涉嫌拐卖人口,备受外界关注。徐州官方发布四次通告,其说辞对八孩母身份前后矛盾,引发外界质疑,更有法律人士认为,中共官方纵容和参与拐卖人口犯罪。如果在中国古代拐卖人口,各朝刑法将如何惩治?

在中国古代,律法称拐卖人口为“略卖”。略,《方言》二所说:“略,强取也。”《唐律疏议・贼盗》注释:“不和为略。”略人,就是违背当事人的意愿,以强迫、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掳掠,卖给他人为奴,或做妻妾等罪行。

由于人贩(古称略卖人)“逆天心,悖人伦”,违反人道,因此汉朝《盗律》对人贩严惩不贷,处以磔刑。此刑罚非常严苛,不仅斩杀人贩,还要分裂其尸。汉律严惩人贩,对于明知拐卖,仍然参与买卖的人也视为同罪,“略卖人若(知)人略卖人而与贾,与同罪。已略未卖……皆磔。”

自汉朝以降,历代王朝对于拐卖人口罪,皆以汉律为基准,只是刑罚轻重有所不同。北魏《盗律》规定:“掠人、掠卖人和卖人为奴婢者,死。”唐朝律法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1] 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元史‧刑法志》记载:无论官员,还是百姓等人,“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元朝将拐卖人口罪与伪造假钞、杀人放火、强奸、盗墓等罪并论,都是死罪。

到了明朝,大明刑律规定,“设方略诱取良人为奴婢、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诱拐良民做奴或妻妾子孙者,依律杖打一百,流放三年。到了万历年间,“略人略卖人条例”判人贩充军。对那些想方设法强掳诱骗良人及拐卖良家子女的犯人,无论买卖交易事成与否,按律人贩都要被发配充军。如果拐卖人口在三人以上,或是怙恶累犯,犯人要戴一百斤大枷,在监狱外示众一个月,然后发配到边关充军做苦役。如果犯人累犯三次,要被发配到极远地永远充军,如果犯人死了,他的子孙要接替他服刑。

曾有媒体报导,有人贩拐卖儿童后,故意将其手脚弄残,强迫儿童行乞。明朝时,刑法中有一条“采生折割”罪,也就是故意割伤弄残儿童。犯下“采生折割”罪的人贩子,一旦被官府抓获,按律凌迟处死,涉案人员,不论主犯从犯,同罪而论,严惩不贷。凌迟,就是一般说的千刀万剐。

清朝刑律规定,用迷药或任何邪术诱拐儿童,买卖人口者,斩立决。凡是诱拐良民做奴,不论首犯从犯,不论买卖人口交易是否事成,一律杖打一百,流放三千里做苦役。人贩诱拐良女,且奸辱者,依律绞立决。

人贩诱拐良民,牟取暴利,甚至奸淫民女或弄残儿童,其罪行泯灭人性,丧尽天良。中国古代历代刑律,对人贩均是处以重刑,严惩不贷。

注[1]:指隋唐时期,介于奴婢与良人之间属于次等人的社会阶层。

参考资料:
《唐律疏议》
《大清律例》
《元史‧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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