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独立宣言》中托马斯‧杰弗逊说过这一段很有名的话:“审慎,要求我们不因轻率的原因而随便改变长久运作的政府;人类的经验也告诉我们,当人类能够忍受邪恶时,他们会忍受,而不愿去废掉政府。但是,当暴政长久地虐待和掠夺,让人民不断受伤害时,人民则有权利、有责任推翻它,并建立起能够保障他们安全的新政府。”
这个重要的概念在于什么?就是在专制暴政情况下,人民推翻它的时候,人民是合法的,而不存在违法,人民有权利推翻专制,因为是权力在民,People are sovereign。
权力在于多数
权力在民的一个具体引申,就是权力来自于大多数人的意志,但是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比如这100个人,乘着五月花号到了普利茅斯,定下“普利茅斯公约”,那么公约不是100个人都投票同意的,投票同意的只有95个人,剩下的5个人就说,既然只是你们同意的,那我可以不遵守。不是的,这5个人也要遵守。这叫做权力来自于多数,但是必须全体遵守。
在这个原则下,少数人不能因为不满意而造反。个别人或者少数人总是可以申诉不满、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如果他们对政府不满,他们不可以推翻或改变政府,因为他们是少数。唯有多数才可以改变政府。
多数可以随时改变政府
不仅多数可以推翻政府,如美国独立战争推翻英王统治那样,而且多数人意志一致,他们就可以随时改变政府,也就是说当人数超过一半之后,他们可以改变政府,而且可以随时。
如果确定了:一、主权在民;二、多数决定的原则,那么,先父们要把美国设计成什么样的政体才可以让这样的原则顺利起作用呢?这就是我们下面讲的第十二项原则。#
(转载自希望之声广播电台)
责任编辑:张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