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重要原则。现在人已经听得很熟了,说起来像没有太大意义一样,但它背后的含义是非常深刻而清晰的。美国在她创立的时候,跟当时欧洲各个国家是不一样的。先父们说人的权利不来自于任何人,不来自于王、不来自于组织,也不来自于政府,人的有些权利是天然的、是不能被剥夺的。这就联系到我们已经讲过的第一个原则——自然法,自然法规定了人享有权利。
这个原则里含有三个最基本的部分就是:安全、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一个人享有造物主给予的安全的权利,他的生命不能随便被剥夺;享有自由的权利,人不能随意被拘禁关押、思想被束缚;同时人享有保障自身和家庭生存的财产的权利。这就是最重要的三大基石。
这里还有一个重要的逻辑,为什么人的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呢?因为人都是神造的,你也是神造的,我也是神造的,所以都是神圣的,都不能被侵犯、被歧视,神造的人有他的尊严,有他天然的权利、不能被剥夺的权利。
美国人认为人有两种权利:一种是天然的权利,谁也不能剥夺,任何政府都不能制定一个法律去剥夺这样的权利。
另一种就是法定的权利,这不是与生俱来的。比如说驾驶车辆的权利,你得学会开车,考核合格了,取得了驾驶执照,你才能开车。再如打猎的权利,你也得取得持枪证,符合打猎的许可,在某些允许打猎的地方去打猎。你不能说我生来就有打猎的权利,拿个枪到哪儿都打猎。那么类似这样的权利,就叫做法定的权利。
因此,我们讲造物主给予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是天然权利。天然权利还包括什么呢?有很多很多,安全、自由和财产权利是最重要的基石。
其它的天然权利包括,拥有武器的权利以保卫自己、拥有和处理自己私人财产的权利、个人选择的权利、择偶的权利、集会的权利、结社的权利、言论的权利、出版的权利、抗议的权利、享受个人劳动果实的权利、从事贸易的权利、缔结和约的权利、发明创造的权利、开拓资源的权利、隐私权,以及接受公正审判等等这些权利。
这就是立国原则第八条的含义,这些东西都是政府不可以动、不可以碰的,没有也不需要去寻找理由来证明,因为它们是天然的、任何法律都不可以影响的。
那么下面的问题就是,在什么基础上来保护这些权利呢?这就是第九个原则所要解决的问题了。
(转载自希望之声广播电台)
责任编辑:张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