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立国原则之廿二:受制于法而非受制于人

玩弄法律的红朝,注定被正义所惩罚。图为香港原立法院大楼顶上的司法女神塑像。(Getty Images)

法律首要的职能是保证自由 。图为司法女神塑像。(PETER PARKS/AFP/Getty Images)

(希望之声广播电台《美国史话》制作人方伟综述)美国先父们在短短的第二十二项立国原则里,提出了国家管理自由人民的方法,就是要用法律来管理人民,而不能用人的意志去管理人民,即用法治而非用人治。

不管什么样的人,他都有情感,有情感就可能会判断错。法律,简言之就是一系列规则组成的体系,用来规范人的行为,通常经由一套制度来落实。因此,法律是不牵涉情感的一系列规则,是不带情感因素的理性判断。因此说,国家用制定出的法律规范和判断人的行为,相对于人的情感判断,就会是公允公正的。这也是为什么政府要用法律来规范人,而不能用统治者的意志去制约人。

并且,法律针对对象是公平的,它不仅管老百姓,也管当官的,美国的自由是由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违法者不论身份、地位、种族、阶层,都将依法被追究责任,以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不被侵害。

法律与自由的关系

但是这里要指出的是,国父眼里的法律,不是限制和困住人的,它首要的职能是保证自由,因为他们认为没有法律就不存在自由,就是一片混乱的“丛林”。

当然这也意味着社会上的人在得到受法律保护的自由的同时,也会失去一些自由,意味着要放弃一些权利,因为人们要组成社会,要维持良好的社会关系,就必须在受到规范和制约的前提下,享受自由、遵守规范、拥有权利、尽应尽的义务。这就是法律和自由的关系。就是说,它是自由的另外一面,没有法律,就无法保证自由;而因为有法律,人就得在失去某些自由的同时,才可以保障另外一些自由。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这里要指出的是,法律的出现,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一个现象,而之前并没有很强调,因为上古时就是王制,王有他的道德,他道德至高,圣人为王,他无需制定那么多的法律去约束他治下的人民,他完全可以用道德去善化人民,社会稳定而祥和。

但是后来变了,怎么个变法呢,中国古老的《道德经》很扼要地讲清了:“故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也就是上古时代,是用道德治世,或者叫做心法,心里的法律,道德衰败后才行仁,仁不行了,才诉诸于义,义也保不住时,只好用礼了,礼在这里,就类似西方的法律,制定社会的行为规范让大家遵守。

在西方也有非常类似的理论,古希腊的帕拉图强调道德治世,他的弟子亚里士多德强调法律治世,看上去师徒两人观点相左,但是帕拉图完整的观点却是:国家最好是由有道德的人用智慧来管理,但是如果人的道德不行了,就只好诉诸法律,这是“退而求其次的答案”。

由此可见,中西方的古老哲学,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上,看法其实是相当类似的。

法律存在的一个弊端

社会主要依靠法律时,还可能带来一个弊端。这一点事实上美国先父们也认识到了,他们提出一条原则:法律不能过于复杂,要简单、易懂,而且要比较恒定,不能朝令夕改。他们认为,如果法律复杂到人们学不会、搞不清的时候,就没有其效果了。

现在美国的法律已经过于复杂了,法律体系已经过于庞杂,存在一个要把它简单化的问题。斯考森教授说,也许有朝一日,美国会重新做减法,把法律简单化,做House Cleaning,去除繁文缛节,重新制定出清晰、简单、恒定的法律。

这就是美国先父们提出的第二十二项立国原则,用法治而非人治。#

(转载自希望之声广播电台)

责任编辑:张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