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白地说就是,重要的原则要写下来。
美国国父们所模仿的、他们视为模范的政体,之前我们讲过,一个是古以色列人,或者说古犹太人的政体; 另一个就是盎格鲁‧撒克逊人——古英国人的政体。
盎格鲁‧撒克逊人,他们是什么民族啊?他们早期是日尔曼人,从欧洲大陆过英吉利海峡登上英格兰岛,然后又跟当时的英国土着人结合,他们的后代最后形成的民族叫做盎格鲁‧撒克逊。盎格鲁‧撒克逊时代,持续到差不多公元11世纪,后来诺曼底的威廉公爵二世入侵英国,建立了他的王朝,古老的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就结束了。
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他们很多的法律是约定俗成的,有点半民俗社会、半共和社会的那个样子,大家在社会生活中都自觉地遵守着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规则,都觉得挺好,但是没有形成文字。这样一来,它就存在一个弱点,在外来入侵的时候就显露出来:成文法的缺失,造成面对外来势力侵入的时候,原本维持社会的政策和规则被摧毁殆尽,被新的统治势力以新的律令规则所取代,失去了传统性的承传。
当时北方的挪威入侵、诺曼底也入侵,诺曼底人一夜就把盎格鲁‧撒克逊的国王推翻掉了,盎格鲁‧撒克逊时代瞬间灰飞烟灭,诺曼底公爵跑来做英王。可是威廉二世一来,他不知道你原来怎么回事,没有原来的成文制度作参照,他就建立起一套新东西来,使盎格鲁‧撒克逊人之前享有的多数权利都没了。
如果盎格鲁‧撒克逊王权有自己一套成文法存在,那就会不一样了。你新王来了,可以啊,新王就新王吧,我们有这么一套社会管理规则,就继续沿用现有的这套规则好不好?就比较好办了。可惜历史正好相反,盎格鲁‧撒克逊当时没有成文法。在此之后花了几个世纪的时间才一点一点地找回来。
这个“找回来”的过程,其实很激烈。比如1215年那个时候的英王约翰,是被英国人刀架在脖子上签下的“大宪章”(Magna Carta)。这个“大宪章”就是把当初盎格鲁‧撒克逊很多的普通法写成文字的产物。就是刀架在脖子上,让他的王去签字才能恢复。
此后再到1628年,就是400年之后,英国人又逼着查理一世,同意一个“抗议权利法”;再到1689年发生“光荣革命”,荷兰的威廉王和玛丽王后受英国的贵族之邀渡海来抢英国王位,成功之后,英国的贵族们说,是我们请你来的,我们送给你了王位,你得同意我们要的东西,这个东西叫“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这其实是后来美国宪法的前十个宪法修正案的雏形:人民可以拥有武器,国王同意要成立议会,国王需要议会同意才能向人民征税等等。
但是所有这些东西,当初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都是存在的,约定俗成式的存在,就是没有形成文字。美国的建国者们从中汲取了一个深刻的教训,也是从英国人那里学来的,就是:所制定的政策、规则一定要写成文字。因此,美国先父们制定、签署通过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就应运而生,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现代宪法的成文化是源自于美国,美国开了这个先河。宪法规定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宪法定义国家政体及政府运作方式,以及法律制定的方式;宪法在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中具有最高权威和最大效力,是制定其它法律之依据。美国先父们认为,我们的国家要有一个大法、大框架、大规定,在这种范围内才能往下做别的事情。
前面提到的“大宪章”并不纯粹是英国宪法,因为英国当时没有宪法。第一部现代宪法是美国人写出来的,以后其它各国都是承袭美国的。这就是美国建国者们强调的:重要权力要写成文字。
再有,美国宪法与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有所不同,当初在克里特岛、在古希腊、斯巴达王国、雅典王国等等,他们的宪法都是单独一个人思考的产物,是一个思想家撰写出来的。美国宪法是集体的智慧,是参加在费城为期四个月的制宪会议的五十五位代表、建国先父们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是美国宪法的独特之处,它凝聚了集体的智慧,成就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杰作。#
(转载自希望之声广播电台)
责任编辑:张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