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纪元2020年09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吴沃法国报导)法国65位国会议员连署了一项抵制中共强摘人体器官、非法贩卖与移植的法律提案,并于9月15日提交国民议会,目前,仍不断有更多议员加入支持该法案的行列。
日前,法国国民议会官网已公布了这份第3316号提案的内容:“确保器官捐赠道德”,提出修订法国公共卫生法规条例,以监督法国个人、医疗或研究机构在与非欧盟国家合作时遵守器官移植道德,以免助纣为虐。
提案重点针对中共强摘器官暴行
根据国民议会公布的提案内容,在法国和欧洲,人体器官捐赠和移植制度受严格监管,在法国,病人获得适合的器官做移植手术需等约三年,因器官短缺,等待期限逐年递增,一些法国病人因此前往国外购买器官做移植手术。
法国法律规定,器官捐赠必须是免费和匿名的,违规者受法律制裁:7年监禁和罚款10万欧元。
提案说,法国的器官移植旅游问题,早在1980年代就开始了,法国的有钱人到一些贫穷的国家去购买器官,最严重的是中国,因为在中国“他们(中共)摘取良心犯的器官”,从法国法律和国际法的角度,其做法是剥夺良心犯的“自由和知情权”,在不经其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提案明文指出:“如今,在中国,主要的良心犯是法轮功修炼者、维吾尔族佛教徒、家庭教会的基督徒。”“自2006年以来,加拿大前亚太国务卿大卫·乔高(David Kilgour)和国际人权律师大卫·麦塔斯(David Matas)做了调查报告,据2016年的更新记录,中国每年进行的非法器官移植估计达9万例。”
提案举例,在天津一家医院就拥有500至700个专门用于器官移植的病床,其满位率是100%~131%,单单这一家医院每年进行的移植手术达4000至5000例。按中国卫生部认证的146家具有移植手术资格的医院计算,其官方数字是每年的移植手术为2.9万例,这其中显然掩盖了事实。
“此外,轮候器官时间极为短,平均12天,相比之下,在西方,遵循器官摘取道德的时限需要3年,(在中国)如此短的时间本身就令人担忧,表明那是有系统性地侵犯自由和知情同意规则。”提案指出,“未经知情同意的摘取器官就是强迫性的,这对人类尊严和个人生命权构成了极为严重的攻击。”
提案引述中国法庭(China Tribunal)的调查报告说,“强摘器官行为在中国已存在二十多年了”,“这危害人类的罪行已毫无疑问得到证实。”
目前,一些国家(如西班牙、意大利、以色列和台湾)已经修改了本国法律,以防止其公民参与到(中共)这些暴行中。
法国和欧洲法律仍无制裁效力 法国法律需修订
过去二十多年来,法国一直是中国的主要医学和科学合作伙伴之一,“法国移植医生们可能因为培训中国医生,成为了活摘的同谋而不得知晓。”提案强调:从法国和欧洲现有的法律来看,至今仍没有通过任何措施对触犯强摘人体器官罪行的政府进行制裁。
根据提案,2013年和2016年,欧盟议会通过抵制人体器官走私的《欧洲理事会反对人体器官贩运公约》(Convention du Conseil de l’Europe contre le trafic d’organes humains),也被称作《孔波斯特拉公约》(Convention de Compostelle),2019年,法国也签署了该公约,但其制约力有限,法国司法很难甚至不可能对触犯移植旅游和器官贩卖罪的人进行审判。
“面对欧洲未采取制裁措施打击上述罪行,法国有必要修改国内法,以防止法国的公共和私人卫生机构成为侵犯人权的同谋。”提案指出,为此“法国卫生机构与中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应是受监督的对象。”
提案阐述道,法国医学的最初目标是符合道德的:为世界各地提高医学水平,但法国在与中共机构积极合作过程中,“尽管作出了承诺,但是在没有任何具体实施评估和控制方法的情况下进行的,武汉P4实验室向全世界表明了这一点,这也是Covid-19(中共病毒)大流行病起源争议的核心。”
世界卫生组织(WHO)称,中国的器官移植系统遵循医学和科学道德,但去年,英国外交部透露,世卫的信息来源仅仅由中国(中共)当局提供,“这些信息的独立性和可靠性当然是让人质疑的。”
提案列举了法国十多家大型医院与中国各大城市医院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后者为法国医疗机构支付财政补贴,目前,仍有许多法国外科医生继续受中方的聘请提供技术培训,问题是“这些合作没有执行任何具体的评估和控制方法。”
提案提出6条修订条例
根据法国《刑法》第511-2条规定,对购买器官和非法从成年活人或已故者身上摘取器官行为进行处罚。
法国《公共卫生法》第R.1235-28条规定,器官移植者必须依据法国法律,确保器官来源国遵循基本伦理原则,即必须获得捐赠者同意。
法国《公共卫生法》第L. 6134-1条规定,法国私有或公共医疗机构可以和外国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但是,规定没有提交任何检核外国机构是否遵循生物伦理道德的条件,如果所有和法国合作的国家都遵守道德规范,这个缺口本身并无问题,只是像中国这样一个无透明制度的国家,提案指明说:中共当局与法国和国际上的道德观相差甚远,侵犯人权自由不仅是面对良心犯,对全中国民众也是一样。
鉴于人类普世的价值观,在中国当局不透明的情况下,以“某些疑问”的名义,提案提出:对非欧盟生物合作伙伴进行道德检验,先验(条款一),后验证(条款二)是必不可少的;甚至若无第三方审计保证,必须禁止与不遵守道德规定的非欧盟医疗研究中心签订合约(条款三)。
条款四,在签订合作合约前,验证非欧盟国家研究中心的权利,规定违反规则的制裁条款。
条款五,从法律上确保第1和第3条的验证审核,由健康机构和相关委员会起草章程,采取预防原则。
第六条,对整个法案的保证。
责任编辑:杨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