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2024年07月06日訊】(英文大紀元記者Sam Dorman報導/原泉編譯)美國最高法院6月27、28日做出兩項裁決,削弱了聯邦機構的權力,限制了各機構制定法規、以及採取某些執法行動的能力。
在28日對「洛珀‧布萊特企業訴雷蒙多案」(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的裁決中,最高法院以6比3的投票結果,推翻了長達40年之久的被稱為「雪佛龍遵從原則」(Chevron deference doctrine)的法律先例,根據該原則,在法規措辭存在歧義的情況下,法官應遵從聯邦機構的合理解釋。
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稱,「雪佛龍(訴自然資源保護委員會)案」被聯邦法院引用超過1.8萬次,「毫無疑問是行政法的基礎判決之一」。
最高法院在推翻「雪佛龍案」時指出,法官必須運用傳統的法律解釋工具,並以「最佳」解釋為準。這樣做,產生了一系列關於國會如何制定法律,以及各機構將被要求如何解釋這些法律的問題。
6月27日,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訴對沖基金經理人喬治‧雅克西(George Jarkesy)案」(SEC v. Jarkesy)的另一項裁決中,最高法院的裁決,同樣削弱了聯邦機構的監管權力,加強了司法機構的權力,但方式不同。
最高法院以6比3的裁決認為,SEC利用內部法庭執行民事罰款是錯誤的。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要求SEC(成立於1934年,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後被授權使用內部訴訟程序)必須在聯邦法院陪審團面前,而非在機構內部法庭進行民事處罰。
以下是每個案例的意見書以及影響的要點。
重大變革即將到來
首席大法官約翰‧羅伯茨(John Roberts)撰寫了「洛珀‧布萊特案」的主要意見書,克拉倫斯‧托馬斯(Clarence Thomas)大法官和尼爾‧戈薩奇(Neil Gorsuch)大法官撰寫了協同意見書。
戈薩奇大法官寫道:「今天,最高法院在沒有人能忽視的情況下,為『雪佛龍案』立下了一塊墓碑。」「這樣一來,最高法院讓法官們回到釋法的原則上來,自最高法院成立以來,這些原則一直指導著聯邦法院。」
雙方在「雪佛龍案」的意見書中都表示,法院的裁決嚴重背離了長期以來的先例,雖然他們的決定會有後果,但從長遠來看,聯邦政府將受到怎樣的影響,也許只有時間才能給出答案。
6月28日的裁決很可能促使對多項法規及各機構對它們的應用進行重新考慮。
每當最高法院推翻法律先例,如「羅訴韋德案」(Roe v. Wade)等,通常會考慮「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這是一個拉丁語短語,意思是「讓判決維持不變」。其中一個因素是可靠性,即美國人依據法院的先例做出決定,並將繼續這樣做。
但在多數人看來,即使作為一個長期存在的先例,雪佛龍原則的可靠性也已大打折扣。
主要意見書寫道:「考慮到法院不斷修改並最終背離雪佛龍原則,很難想像有人會合理地期望法院在任何特定案件中依賴雪佛龍原則,或期望它產生可預見的結果。雪佛龍原則非但沒有保護信賴利益,反而通過允許政府機構在國會沒有授權的情況下自作主張,從而破壞了信賴利益。」
對裁決持反對意見的大法官們認為,多數派僭取了法院的權力,是對「遵循先例」的嘲諷。
大法官埃琳娜‧卡根(Elena Kagan)在不同意見書中寫道:「多數派不能摧毀一項司法謙卑的原則,而不讓另一項淪為笑柄。」她指的是雪佛龍遵從原則和遵循先例。「如果觀點也有標題的話,今天的標題應該是《傲慢的平方》(Hubris Squared)。」
索尼婭‧索托馬約爾(Sonia Sotomayor)大法官同樣批評了對「SEC訴雅克西案」的裁決,稱主要意見書「甚至沒有承認他們的判決顛覆了政府兩個多世紀以來的既定做法,將國會置於一個困難的境地」。
司法部門獲得更多權力
「雅克西案」和「洛珀‧布萊特案」都將行政管理機構的某些權力轉移到聯邦法院。就「雅克西案」而言,法院賦予陪審團權力,而陪審團是聯邦法院法律程序的一部分,其裁決通常受到法官的尊重。
目前還不清楚在接下來的幾年中會出現怎樣的情況,但裁決意味著SEC在執法過程中必須通過傳統法院,而不是繞過它們。在「雅克西案」之前,SEC可選擇在聯邦法院或其內部特別法庭審理案件。
對內部裁決可以進行司法審查,但正如首席大法官羅伯茨所指出的,「這種審查要服從」SEC對案件的事實認定。
戈薩奇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認為,SEC的權力「增加」了不利於被告的機率,並引用了《華爾街日報》的數據。
他說:「數字證實了這一點:有一份報告顯示,在研究期間,SEC在有爭議的內部訴訟中贏得了約90%的案件,而在法庭上的案件中只贏得了69%。」
同時判決的「洛珀‧布萊特企業訴雷蒙多案」和「Relentless有限公司訴商務部案」(Relentless Inc. v. Department of Commerce)的意見書,更側重於法官的裁量權,以及他們根據法規所涉及的複雜主題解釋法律的能力。
「法院……明白這些法規,無論多麼晦澀、難以理解——實際上,必須有一個最佳的含義。」首席大法官羅伯茨在主要意見書中寫道,「這就是成文法規的意義所在;每條法規的含義在頒布時就已確定。」
首席大法官引用了法院在「威斯康星中央有限公司訴美國案」(Wisconsin Central Ltd. v. United States)中的判決。
他指出,「我們複雜的雪佛龍原則充其量不過是分散了對重要問題的注意力:法規是否授權被質疑的機構的行動?」
卡根大法官在不同意見書中概述了對法官如何處理雪佛龍遵從原則的擔憂,引用了幾條她認為法院會難以解釋的法律。例如,她問道,「α胺基酸聚合物」何時符合《公共衛生服務法案》規定的「蛋白質」的標準。
她說:「我不知道有多少法官有信心解決這個問題。」「在每種情況下,一個法定短語都有不止一種合理的解讀。」
最高法院削弱行政機構的權力
在「消費者金融保護局(CFPB)訴美國社區金融服務協會限公司」(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 (CFPB) v. Community Financial Services Association of America)一案中,最高法院大法官以7票贊成、2票反對的結果裁決CFPB的撥款機制符合憲法。托馬斯大法官的主要意見書為法院觀察者帶來了削弱行政權力的希望。
在該案中,托馬斯大法官與其他六名大法官一致支持CFPB的資金機制符合憲法,大法官塞繆爾‧阿利托和尼爾‧戈薩奇表示反對。
不過,對於「雅克西案」和「洛珀‧布萊特案」,托馬斯、戈薩奇和阿利托對政府的權力提出警告,托馬斯大法官和戈薩奇大法官都直言不諱。
托馬斯大法官在他的協同意見中寫道:「雪佛龍原則迫使法官放棄了」他們的司法權力。
他還警告說:「雖然法院最終結束了我們長達40年的雪佛龍遵從原則的不幸遭遇,但其更深層次的問題不容被忽視。」
托馬斯大法官說,這一有幾十年歷史的原則「違憲」。
索托馬約爾大法官在「雅克西案」中撰寫了不同意見書,卡根大法官和傑克遜大法官也加入了反對意見。「洛珀‧布萊特案」的不同意見書由卡根大法官執筆,索托馬約爾和傑克遜大法官也持反對意見。卡根大法官在她的不同意見中讚揚了雪佛龍原則和隨後制定的法規。
她說︰「該原則已經成為現代政府的一部分,支持各種監管努力,僅舉幾例,保持空氣和水的清潔,食品藥品安全,以及金融市場的誠信。」
卡根大法官認為,法規「不可避免地會包含其他行為者必須解決的模糊之處,以及其他行為者必須填補的空白」。
她寫道:「而且,通常情況下,我們更傾向於由負責機構而不是法院來進行法律解釋。」她寫道,「監管中出現的一些解釋性問題涉及科學或技術類問題,政府機構擁有這些領域的專業知識,法院則沒有。」
原文:Key Takeaways From Supreme Court Rulings That Curb Executive Power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責任編輯:高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