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与我们并肩作战》(17)

神与我们并肩作战,高智晟,维权

《神与我们并肩作战》书封(博大出版社提供)

“中央批准的”是个什么判断标准

文/高智晟

从七月十二日始,针对尽早结束陕西省榆林市及靖边县三级地方政府非法、野蛮关押国内外著名维权律师“朱久虎”及其他“十一名涉油经营者”的局面,我及许志勇博士、滕彪博士、李和平律师一同抵陕北靖边县。

抵达当日的下午,我们一行四人赴靖边县公安局看守所。尽管坊间对陕北官吏如虎狼的说法早有耳闻,但“传闻”与“亲见”还是有着不小的差距。虽然传闻已使人感到惊悚,但无论如何亦不比触目之惊心动魄。

穿着颇为考究的我们,被人民警察、人民武警官兵驱赶若鸡犬。即便我们在离开了看守所数百米后,那群仍沉浸在“行恶后的亢奋”中的人民武警仍意犹未尽——骤然间,跑步声、喝斥声在我们身后大作!一群四肢异常发达的人民武警战士,在中队长的带领下,野蛮地将我们阻拦,以展淫威。

在围墙内二楼的几名战士,受到中队长跋扈的鼓舞,兴奋地大声喝斥:“抓起来、抓起来,一个都不让跑掉,抓进来收拾他们。”

我等一群秀才,着着实实遇上一回虎狼大兵的戏码。我们被逼在烈日下以舌头当武器反击之,虽几近声嘶力竭,仍耗近半个小时方得以脱身。脱身后的我向众者感慨道:“西装革履者尚且被这般(对待),诸位可以想像,这里的普通人,在这群‘衣冠者’长年存在的环境中生存,安全状况是何等的恶劣!”

七月十三日上午,我们与靖边县公安局艾和平副局长交涉近两小时,经其向上汇报后,同日下午,榆林市政法委和市、县公安局有关头目与我们进行了三个小时的对话,据此开启了此后近二十天的持续沟通、对话过程。

期间,市、县两级政府负责人出现理性思考的声音一度占据了上风,对先行释放朱久虎律师的意义达成了相当一致的认识,给我们的明确信号是,释放朱久虎律师已成定局,需要讨论的只是时间问题。

七月二十一日,榆林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约见我,言及将在十三天内放人,让我回京等候通知。

七月二十八日,市公安局通知我:“你明天就过来吧。”

二十九日,我再赴榆林市。但届满他们确定的十三天时限,朱久虎律师仍没被释放。保守、无知及非文明的力量再次规律地占据了上风。对无罪公民的非法关押,成了他们最终的选择。

在我近二十天与市、县两级政府部门不同角色的接触,初始被接触的官吏统一持有的观点是:收回私营油井是合法的行为;抓捕律师及维权代表也是合法的行为,而承认上述认识是对话的前提。

我告诉他们,除非你们认为,利用权力所做的安排为天然合法,否则,合法之说纯系无知者的无赖说辞。

其一,私营投资者就是从你们的手里获得了合法的涉油经营资格。

其二,政府并不当然享有通过自己制定文件授权、自己强行接管私营企业财产的权力,包括中央政府亦然。取得财产所有权,分“法律取得”及“约定取得”,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同时,“取之有道”又是我们维持几千年的道德底线,现政府的作法既违反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悖越了公认的道德底线。

其三,未经法律基本程序,更无法律基本判断,政府伙同公安、检察、法院、武警部队,以暴力、捆绑、殴打、非法拘禁的野蛮手段,强行抢夺私营投资成果,这本身就是针对文明社会的犯罪,何谈合法。

其四,三级政府对外诈称是“回收油井”,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将油井价值之外的、私营投资者经营十数年价值七八十个亿(含基本设施、设备在内)的财产非法劫夺为己有,是什么法律赋予了政府如此荒蛮的权力!

其五,政府回收私企财产是“法律行为”还是黑社会组织的“暴力行为”?这两种行为存在着本质的区别。我必须提醒政府,与任何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关系,只能是法律关系,而不是“之外的其他”,除非这个政府公开承认自己是非法的政府。

既属法律行为,循法律程序行事,应为一个合法政府最一般的常识。

有涉行政相对人的大规模、巨额财产的予夺问题,政府凭什么将行政调查程序、行政送达程序、行政告知程序、行政听证程序、行政覆议程序、行政裁决程序、行政价估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价值通通置于脑后,你的合法之说岂止是个笑话。

其六,价值一百多亿元的资产,政府的补偿仅几个亿,仅此,合法说岂不荒诞!

其七,将几千投资人十数年的投资经管成果以暴力方式据为己有,由开始的公、检、法统统拒绝受理受害者的检举、控告,发展到现今的“谁告状,就抓捕关押谁,谁请律师,就抓捕谁”,竟恶劣至连受害人聘请的律师也一并抓捕。这样的恶劣之举,是赤裸裸地践踏人类规则的暴行,是公然对全国人民追求法治目标的挑衅,是对中央政府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公然破坏。合法说,从何谈起?!

其八,你们斥巨资贿买“文明的公敌”中宣部,以打压国内媒体客观的报导,三级政府组成庞大的贿买团体,五次赴京,游走于中央政府各个部门之间,公然威胁仗义执言的郭海燕教授及在京的专家学者,公然拒绝律师会见被羁押之委托人的要求,此等现代人类法治史上空前反动的恶举岂有合法性可谈。

有意思的是,后来,与一些地方官吏接触的过程中,这些官吏对回收油井的“正当性说法”发生了一些变化,即由原来的“合法行为”说,清一色改成了这是“由中央政府批准的行为”。

在当今时代,界定是非曲折的标准是法律,而非权力,这已属文明社会的通例。

一则,中国的中央政府并无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虽然它一直以来就这么做,但这种做法的荒蛮及非法性,已是妇孺皆知的。一个文明社会,对是非曲折的判断,显然不能有法律之外的其他标准。

其二,这“中央政府批准的”算是什么判断标准。“中央批准的”就是正确、合法的?这也着实令人难以信服,除非地方官吏头目的头脑中仍满脑淫浸“永远伟光正”的思想。

再者,“中央批准的”也不尽永远正确。比如说,中央批准过“大跃进”;中央批准过人类史上空前地迫害知识分子的“反右运动”;中央批准过“镇压反革命运动”;中央批准过十几次残酷的路线斗争;中央批准过“伟大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运动”;中央也批准过“六四屠城”;中央也批准过“以运动式镇压信仰法轮功同胞”等事例。

并不见得中央的批准就代表了合法、正确。恰恰相反!在既有法律规则判断标准的前提下,中央对诸多法律事件的权力批准,不仅公然违反《宪法》、法律及法治原则,另一方面,这也沉重昭吿了这个中央政府根本不把中国的《宪法》及法律当回事。这是我们面对的已存在半个多世纪的事实。

陕西省三级政府选择了对朱久虎律师等无罪公民的继续非法关押,表明了坚持邪恶、反动、野蛮及与文明社会为敌,成了利益集团不二的选择。冗长的谈判过程及最终的结局,让我们再次近距离看到,与这个集团在施恶时所表现出的高效及巨大能量形成极大反差的是,他们在选择文明、合法及道德价值方面的低能。

二○○五年八月八日于北京◇ @

选自《神与我们并肩作战》/博大出版http://broadpressinc.com/

责任编辑:李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