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立国原则之二十:决策的原则

美国选举的选举投票站。(fotolia)

(希望之声广播电台《美国史话》制作人方伟综述)在第二十项立国原则中建国先父们认为:政府需根据绝大多数人的意愿行使职能,但需要制定宪法条文来保护少数人的权利。

美国政治制度的一个关键的因素就是Majority Rule,叫“多数决原则”,又称“多数统治”。就是说,政府在处理事务或做出决策时,依多数派的意愿为之。这就是美国的多数执政。

如果不采用多数决的话,要求全票通过,是不是更好呢?比如说陪审团,就是要求全票过才可以。国父们认为,如果这样的话,只会让政府废掉,因为那太难了,一票可以否决。

那么,简单多数合适吗?是不是要多一点,比如三分之二呢?四分之三呢?比如国会可以用2/3的多数否决总统的否决,3/4的州同意则可以修改宪法。这里,重大的决定可能行,但做一般的决定这样就不行,锁定在一个什么百分比显然都不合理。

我们可以反过来看:如果说你要三分之二多数的话,就意味着33个人不同意的话就可以绑架另外66个人的意愿,因为它有否决权。你决定要做的事,你达不到66以上的人同意,你就做不成这个事,所以如果你不做简单多数通过的话,少数就会绑架多数,34个人就会把这事搅黄了。

因此,多数情况下,达到简单多数就可以了。51%就能过,因为政府要运作,国家要往前走。所以美国政治制度很简单的一个东西叫做Operate by Majority,即“多数执政”。

既然“多数执政”,那么如何防范“多数暴力”呢?少数怎么办?那么这个原则的另外一面就是,多数的决定要Reasonable,要合理,这是一点。另外重要的一点就是,少数人的权利不能够被侵犯。

前面的原则中说了,很多天然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尽管你多数可以做决定,你的决定就是大家的最终决定,但你的决定不可以伤害基本权利,不可以干预到天然权利,在这一点上,少数人的权利是被保护的。

这里延伸到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就是,很多少数族裔,少数的民族也好、人种也好,假如说只有10%的人,那他们怎么办?什么也决定不了?国父的想法就是,刚到美国来的少数族裔,你就是新人,不能强求去和美国公民比平等,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人性不允许新人和旧人之间马上平等。

但是,少数族裔可以把自己变成多数,新来的人可以通过学习英文、学习美国的制度、文化,尽快把自己变成美国的一员,尽快成为主流、成为多数。这个责任在自己身上,而不在别人身上。这个问题就是这样来解决的。

这就是简单的多数人决策,同时保护少数人权利的第二十项立国原则。#

(转载自希望之声广播电台)

责任编辑:张宪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