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专栏】美宪法和大选纷争 问与答

【大纪元2020年11月30日讯】(英文大纪元专栏作家Rob Natelson撰文/姬承羲编译)在今年的美国总统大选中,六个州的选举结果出现异常,它们分别是亚利桑那、乔治亚、密歇根、内华达、宾夕法尼亚和威斯康星。人们不禁要问:“接下来该怎么办?”

这些州的立法机构要介入吗?还有荒唐的媒体和各种离谱的传言,让局面更加混乱。

本文意在纠正这些错误的说法,同时阐明职责与可行的选项。

为什么会出现这些错误的传言?

这是因为,许多媒体人,都迫不及待地要确认拜登的胜利——或更确切地说,是唐纳德•川普总统的失败。他们对大选中出现的异常,和宪法及联邦法律中,关于解决大选僵局的条款,丝毫不感兴趣。

但即使是法学专家,也未必熟悉相关法律。大部分法学院的宪法课,有三分之二的时间,被用来学习第一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中的两个条例。这些内容,仅相当于所有宪法章程中的2%,而总统大选的过程,通常连讲都不讲。即使是法学院的教授,也大多不知道宪法中关于大选的条例,更不清楚其背后的历史渊源。

现在,就让我们通过问答的方式进行阐述:

问:(大选)为什么会涉及州级立法机构呢?

答:我们的国父,将州级立法机构,设置于政治系统的核心位置。这一点,从宪法的确立过程中就可见一斑。

最初,当宪法处在公众讨论阶段时,著名的起草人之一蒂克斯·考克斯(Tench Coxe)就明确肯定,一旦宪法确立后,最终行使权力的将是州级立法机构和州级制宪会议。这些宪法历史,都是学校里没有讲过的。

问:这与总统大选有何关联?

答:宪法,赋予了州级立法机构,任命选举人团代表(electors)的权力。在今年的“奇亚法洛诉华盛顿”(Chiafalo v. Washington)案中,最高法院的判决就再次确认了这一点。最高法院裁定,州立法机构,不仅有权确立选举人团代表,还能决定他们最终如何投票。

问:国会在总统大选中能扮演什么角色?

答:国会可以参与。它其中的一项职责,就来自宪法中设立的“当日条款”(same-day clause),也称总统大选条款(宪法第2条,第1款,第4节)。该法律,授权国会订立一个全国统一的日子,举行选举人团代表投票;以及另一个全国统一的日子,来举行总统大选(以确立选举人团代表)。据此,国会自1948年开始,将12月14日设为选举人团代表投票的日子(《美国法典》第3卷第7条),而将11月3日定为大选日(《美国法典》第3卷第1条)。

问:但今年很多人都用邮寄选票,清点选票的过程也拖了好几周。

答:确实,这违反了“当日条款”和联邦法律。而“当日条款”的确立,就是为了避免某些选举异常的发生。

问:那么州级立法机构,在什么情况下可介入?

答:联邦法律——《美国法典》第3卷第2条——规定,如果11月3日的大选未能得出结果,那么州立法机构就有权力,确立本州的选举人团代表。该条款写道:“任何一州为确立选举人团代表进行的投票,如果在大选当天,未能按法定流程做出决定,那么州级立法机构就可以在选举结束后的某天,按照州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任命选举人团代表。”

问:今年,这条法律对所有州都适用吗?

答:不是的——只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六州适用。

如果,在未来几周内,调查结果能证明这六州中,有一些州的选举结果是准确的,那么,这条法律只对剩余的、选举结果仍然模糊不清的州适用。

问:立法官员们,要如何判断,选举异常的指控是否真实?

答:在未来几天内,他们应当密切关注本州对选举结果的诉讼案进展。我也建议,州立法委员会自行召开听证会。

问:是否只有证明存在选举欺诈,才能推翻选举结果?

答:不是的。只要存在任何影响选举结果的异常就足够了。

这些异常包括:1.选务官违反第十四条修正案(布什诉戈尔案,Bush v. Gore),也就是将不同选票区别对待;

2.在选举过程中或结束后,修改选举规则——或者在选举前改规则,但给选民造成困惑;

3.甚至是一些无心的失误,比如软件或机器故障。

问:我读到一篇文章,里面说,只要存在选举欺诈,就可以推翻一个州的选举结果,无须证明这些欺诈已经改变了选举结果。这个说法对吗?

答:不对。即使存在欺诈,如果不足以改变选举结果,那么法院也不太可能丢弃原始的结果。

问:如果某个州的立法机构,判定该州的选举结果模糊不清,之后要怎么做呢?

答:主要的选项包括:1.举行特别选举,但只是重选决定总统的选举人团代表;

2.或者,由州立法机构自行确立选举人团代表。有人可能忧心重复选举,但其实这种后续选举的做法,在民主国家并不罕见。

问:是不是只有州长才有权力,召集立法机构(就大选)举行特别会议?

答:在某些州是这样的。当然,如果州长配合的话就没有问题。但在一些州,法律也规定,只要有足够数量的议员签署请愿书,就可以启动特别议程。

问:我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只有人民,而非立法机构,才能确立选举人团代表。州法律还规定,如举行特别选举,须有60天的通知期。这样的话,即使联邦法律允许,但州法规是否也会阻挡议员们采取行动?

答:不是这样的。

如果州立法机构可以召开会议——要么得到州长的配合,要么赢得否决的多数票(veto-proof majority)——就可以根据情况,修订有关重新选举的立法,允许选民进行投票。

问:如果遇到州长不合作,也没有得到“防否决多数票”呢?

答:那么州立法机构可以自行召开会议,直接决定选举人团代表。

问:真的吗?

答:这也是法学院里不教的东西。这项法规的背景是这样的:

宪法将权力赋予联邦机构和官员,但同时,也将部分职责,交给了联邦政府以外的个人和团体。这些个人和团体包括了州长、总统大选的选举人团代表、制宪会议代表、选民和陪审员,当然也包括了州级立法机构。法院称这些职责为“联邦职能”(federal functions)。 (我将在《宾州大学宪法期刊》(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中发表相关文章,进行详细解释。)

当宪法将职责赋予“州级立法机构”时,这里的“州级立法机构”,有时候指包括了州长在内的所有州级立法机器,但有时仅指州议员代表,不包括州长。

问:请再多说一些……

答:宪法将权力赋予州立法机构,来规范联邦大选在当地的执行。在正常情况下,权力落在所有州级立法机器上,其中包括了州长(可参见美国最高法院的,亚利桑那州立法机构诉独立区域规划委员会一案,Ariz. State Legislature v. Ariz. Independent Redistricting Commission )。但当州级立法机构,行使宪法修正案所规定的职责,或自行选举官员时,他们就可以独立行动,不需要州长的介入了。

问:请说具体一些。

答:在第十七修正案通过以前,州立法机构可以直接选举联邦参议员,而州长对此没有任何发言权。

总统大选中,选举人团代表的确立,也遵循几乎相同的规则。联邦法律似乎承认这一点,因为它明确写道:“任何一州为确立选举人团代表进行的投票,如果在大选当天,未能按法定程序做出决定,那么州立法机构就可以在选举结束后的某天,按照州法律规定的程序,直接任命选举人团代表。”

当然,国会不期望州立法机构,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重新订立新法,但是他们可以自行选出选举人团代表,或加速相关议程。

问:但如果州宪法规定,只有州长才能召开特别会议,州级立法机构怎么能自行会晤呢?

答:如果一个州级立法机构,执行的是“联邦职责”,那么其权力就直接来自于美国宪法,不须受制于州法规。司法裁决中这样的先例比比皆是。其中最著名的例子就是美国最高法院对莱瑟诉加内特案(Leser v. Garnett)的裁决。

该案的裁决意见书,正是由著名大法官路易斯•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撰写的。

问:在六个争议州中,除了内华达以外,其它州的立法会都由共和党人把持。我听到一种说法,如果他们都决定不确立任何选举人团代表的话,那麽川普和拜登,谁都不能得到超过270张选举人票(基于总数538票),最后会迫使众议院举行总统选举。尽管民主党代表在众议院中有微弱的多数优势,但是共和党州的数量更多。考虑到众议院的总统大选是按州投票,所以川普总统会最后获胜。

答:这样的做法是不明智的。首先,州级议员们如果选择弃权,不确立选举人团代表,那么他们所要承受的政治压力,相比要求重新选举或者自行裁决,只能更大。

其次,第十二修正案规定,只有当没有任何总统候选人,得到“已经确立的选举人团代表中的多数票”时,才会启动众议院选举。如果这五个(有共和党立法会的)争议州都不确立选举人团代表,那么“确立的选举人团代表”总数就减少到了465个。

这时,如果内华达的选举人票给了拜登,这个基本上大概率会发生,那么他就得到了233票,成了465票中的多数。那么众议院也就不须重新选举了。

而如果这五州中,只有部分弃权,那么拜登只要拿下未弃权州,也同样会赢得大选。

问:那么,这些州(亚利桑那、乔治亚、密歇根、内华达、宾夕法尼亚和威斯康星)的议员们应该怎么做呢?

答:不要理睬媒体的混淆视听,专注于行使他们的宪法职责。他们应当密切跟踪州选举结果的法律战。

如果在接下来的一两周内,无法得出明确的获胜者,他们要么立即举行第二次选举,采用老式的纸质选票和固定投票站;又或者,如果州长不配合,州立法会就应自行召开会议,决定本州的选举人团代表。一旦被迫采取第二种方式,州议员们完全可以将此决定归咎于州长的不配合。但要记住的是,所有这些程序,都必须在12月14日选举人团会议前完成。

原文Q&A for State Legislators and Citizens—The Constitution and How to Settle the Election刊登于英文《大纪元时报》。

作者简介:

罗伯特·G·纳特森(Robert G. Natelson),曾是一位宪法学教授。目前,他担任丹佛独立研究所(Independence Institute in Denver)的宪法学资深研究员,同时也是民间草根组织“修宪运动”(Convention of States movement)的高级顾问。他阐述宪法涵义的研究论文,曾被最高法院的法官多次引用。他还著有书籍《还原宪法:真实的条例与涵义》(The Original Constitution: What It Actually Said and Me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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